经警方调查,4月18日下午,江苏籍男子聂某在教练员杨某授意并跟车的情况下,客车教练车从真北路古浪路大华地区出发至哈密路1330号处。此后,杨某带领车上其他两人下车到体检站体检,当时车钥匙并未拔下。13时30分许,聂某独自驾驶该车时致车辆失控,由南向北冲上人行道,与人行道上的三名行人及数辆停放着的非机动车发生相撞,致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其中两人轻微伤、一人骨折。
据此,长宁警方对肇事人聂某、杨某分别进行了处罚。对肇事人聂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以罚款5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对杨某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行为,处以罚款伍佰元并处吊销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