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的7月份,发生一起教练车严重肇事事故,肇事人向其哥哥借来一辆教练车到学校接孩子,却在途中撞上了正常行驶的5位路行,造成其中1人死亡,4人不同程度受伤,肇事者有驾驶证,但没有教练证,但是酒后驾驶并逃逸。事后死者家属将肇事者、肇事者哥哥、哥哥教练车挂靠公司、保险公司一起起诉上法院。这起事故赔偿和责任关系也引发了不同观点。
肇事者驾驶着从哥哥那借来的教练车接孩子,在途中撞上正常行驶的姚某的自行车,冯某的电动自行车,潘某的电动自行车,唐某的三轮摩托车,文某的电动自行车,姚某当场死亡,其余4人均不同程序的受伤,后经交警认定,肇事者黄某负全部责任。
这辆教练车属于黄某哥哥的,是挂靠在当地一家机动车培训公司,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投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后,死者家属将黄某和哥哥,挂靠公司,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78942.15元。其中,先由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超出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由被告黄某负责赔偿,被告哥哥、挂靠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之后肇事者哥哥连带赔偿受到了争议,有两种看法,一是认为哥哥不应连带责任,因为黄某具有机动车驾驶证,借教练车是用来接小孩不是用于培训活动,属于生活用车,所以行驶路线、时间都是不受限制,因此不应负连带责任,另一种认为应该负责,教练车只有具有教练资格的人才能驾驶,并且必须在教练场地使用,而哥哥在知道黄某没有教练资格还把车借其使用,所以存在过错应该负责连带赔偿责任。
后经法院审理,哥哥不负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黄某具有其当天驾驶车型的驾驶证,另外是用于接小孩,不是教练培训,根据法律、法规上并没有规定取得驾驶证而没有教练证的驾驶员在教学活动之外不能驾驶教练车。当时交警也是以黄某酒驾和事故逃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所以哥哥不应负责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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