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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教练车需携带“教学车辆证” 一车一证

发布日期: 2014/4/2  [ 返回上页 ]

   记者1日从省交通运输厅运管局了解到,《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近日正式发布,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教学车辆发放“教学车辆证”,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教学车辆,必须持有“教学车辆证”并随车携带,一车一证。

  《规范》还要求,教练车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达到二级车以上技术条件,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鼓励和支持使用新能源、节能教学车辆。同时,汽车类教学车辆应当装有满足教学培训管理需求功能的车载计时设备,教学车辆应当有统一的车身标志(统一喷涂驾培机构名称和监督投诉电话)。

  《规范》明确,教学车辆(除实际道路训练外)必须进入驾培机构自备教学场地或经许可的经营性教练场进行培训。在实际道路上进行驾驶教学培训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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