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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管理人员开教练车醉驾被查 十年不得考驾照

发布日期: 2017/10/20  [ 返回上页 ]

来自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的消息,10月14日晚,按照全市酒驾专项整治行动统一安排,巫溪交巡警大队民警在赵家坝滨河北路开展酒驾专项查处。

20时30分,一辆号牌为渝F6267学的教练车沿着滨河北路驶来,见到路口设置的检查点,该车在距检查点50米处时做了短时停留,这一异常行为引起了执勤民警的注意,在将车辆引导至安全位置后,民警通过酒精测试快检装置对男子进行了检测,发现有饮酒嫌疑,民警迅速将男子从大客教练车上带离,通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发现该名男子的测试结果达到了104mg/100ml,已符合醉酒驾驶标准。

经调查得知,该名廖姓男子系驾校管理人员,当天和朋友相约在巫溪县君瑞广场附近的夜市吃夜宵,席间忍不住与朋友推杯换盏,喝了大约2两白酒。廖某表示,身为驾校管理人员知道酒后不能开车,但以为自己驾驶的是半挂教练车,交警不会对教练车进行严查,加上时间已晚,便心存侥幸准备驾车回驾校。行至凌廊飞渡路口时,发现比以往的检查范围更大,同一地点,执勤民警正分三处逐车道开展检查,暗自觉得不妙。无奈之中只好寄希望于民警不会认真对待,遂硬着头皮往前开,不料早已被现场执勤民警发现端倪,进入检查站即被查获。

得知测试结果后,廖某之前的侥幸心理也已消失殆尽,“喝酒太不应该了,心怀侥幸心理更是不应该,我真心接受处罚。”廖某这样说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08)关于机动车类型分类,教练车属于营运车辆范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廖某已涉嫌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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