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看来,之所以校车事故频发,除了车体质量不达标、驾驶员违规驾驶以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校车安全责任落实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而这种立法上的缺失导致的后果便是校车事故责任主体模糊。“很多发达国家在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都有校车法的,而且界限界定的非常清楚,我们由于没有立法所以责任主体也非常不清楚。”
在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培训部副主任李静波看来,责任主体不清晰,制度建设不到位,导致很多主持教育工作的人成为替罪羊。
为此,袁桂林教授建议,应尽快明确校车安全责任主体,将校车系统建设作为教育服务的重要内容。“专家们普遍认为,这个责任主体应该在教育部,校车管理应该作为教育部学校后勤社会化的一部分,上学就是学校教育社会化,而不只是学校自身的问题。”
“这么多年来,校车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却没有一部法律,这在法治国家是不可想象的。校车安全领域必须尽快从法律上明确责任主体。”